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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19日 星期二

    个人破产制度制定要把好“三道关”

    作者:金晓平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19日 02版)

        【光明时评】  

        日前,浙江省高级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这是国内首个省级法院发布的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指引文件,将在浙江全省的法院系统起到重要指引作用。3月1日起,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也将正式实施。国内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明显提速。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个人和法人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理应受到破产法的平等保护。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较短,破产法经过多次修订,却从未触及自然人范畴。近年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多部门积极探索个人破产改革方案,制定指导意见,开展试点工作。深圳市、浙江省先行试水,从立法到实践均有所突破,这有助于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创新创业越发活跃,债务关系复杂多变,部分个人经营者失败后,面临着资产清盘、债务追讨等问题。同时,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尤其是信用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人过度负债、投资理财失败等现象频发,部分人无力偿还,陷入债务泥沼。由此看,的确有必要引进个人破产制度,让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通过合法途径破产,进而甩掉债务包袱重启生活和创业之路,此乃市场经济下对失败者的宽容,也是一种司法救济形式。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配套措施,在西方国家已普遍实施,以此使那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不必一直陷入债务泥沼,有机会得到债务豁免、重启人生。从欧美等国的破产制度看,在个人申请破产后,会豁免部分债务,保留基本生活资金,其他收入被用于还债,还债年限为5年、10年等,若在还债年限内还完债务,就可享受新生。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会和社保、税务、信用记录等挂钩,以防止虚假破产、转移资产、恶意逃债等行为。

        2019年10月,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温州市平阳法院顺利办结,实现司法领域的破冰。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制度是权利和义务的耦合体,突破了传统稳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容易使债权债务关系陷入一种形式上的不稳定状态。因而,笔者认为,可设置“三道关”,保障个人破产制度有序运行。

        首先,要重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将个人信用与破产制度挂钩。破产本身是债务无力偿还所致,欠债不还则是一种失信行为,所以个人破产制度与个人信用体系有直接关系,势必要严把诚信关口,谨防沦为失信者赖账的工具。应设立个人信用评级管理机构,依法收集相关个人信用数据,作为评估、审核个人破产的参考依据。债务人如有未如实报告财产、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将纳入个人信用污点记录,依法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以有效约束个人信用行为。

        其次,建立法律惩罚制度,防范借机转移资产、逃废债务。个人破产会豁免部分债务,以减轻偿债压力。由此不可避免地会有人想钻个人破产法的空子,通过恶意逃债、资产转移、虚假破产等行为,逃避偿债责任,并将债务洗白变成自己的财产。因此,对此类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防范非法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债,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涉案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较轻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追究民事责任;对于涉案金额大、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积极采取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技术性防范。现在个人财产的类别很多,往往分散在多个领域,诸如房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虚拟财产等,不容易查证,令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有机可乘。因此,监管部门应实施技术性防范,打通税务、金融、社保、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接口,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收集债务人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锁定违法证据,堵住利用个人破产法实施非法逃债的漏洞。

        (作者:金晓平,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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