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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19日 星期二

    中国出台阻断立法有理有利有节

    作者:柳华文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19日 02版)

        近日,商务部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并施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中国阻断立法的出台看似突然,实则在意料之中。

        新发布的《阻断办法》,旨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近年来,美国奉行单边主义、动辄挥舞经济制裁大棒寻求美国法的域外适用。美国实施“长臂管辖”,以经济制裁威胁其他国家及其实体合法权益的霸凌行径也早已有之。而制定阻断立法,以法律手段回应美国单边制裁,成为各国不能回避、不得已的制度选择。法国、德国等欧盟成员国以及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均有专门的阻断立法。美国自身也有阻断立法。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以法律手段维护中方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秩序,不仅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阻断办法》是针对国际不法行为的合法举措,是为“有理”。从2020年9月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到同年10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国应对外国滥用经济制裁的法律制度框架基本成型。阻断立法是对本国主权以及属地和属人管辖权的坚持和维护,是对本国实体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相关立法形成体系,旗帜鲜明地亮出中国维护国际法治和本国利益的立场和态度,有利于确立法律维权机制,有力威慑、预防和冲抵外国的非法制裁、外国实体对中方利益的不当损害。个别国家违反国际法,肆意寻求本国法的域外适用,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罔顾别国基于主权的管辖权以及相关实体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别国进行阻断立法的根本原因。

        《阻断办法》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为“有利”。在外国相关法律和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正当地限制或禁止中国实体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实体进行正常经贸及相关活动之时,根据该办法,中国商务部可以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和措施的禁令。如果有关主体不顾禁令,由于遵守相关外国法律和措施侵害中国实体合法权益,后者可以依法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者赔偿损失。若中国相关主体根据禁令而对外国相关法律和措施不予遵守,并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政府有关部门还可视情给予必要支持。这是为本国当事主体提供法律保护,防止和抵销外国不法侵犯的效果。

        客观上,《阻断办法》颁布实施的效果是让有关主体在外国法与中国法之间“选边”,一些实体会处于两难境地。表面看,这是利弊选择;更进一步看,这也是法治之选、道义之选、是非之选。跨国交易的双方,应该秉持市场经济和法治精神,支持国际法治,反对滥用“长臂管辖”破坏国际经济秩序,不应该助长个别国家的霸凌主义。从整体和长远看,这将有利于各方。

        《阻断办法》的适用规定没有“一刀切”和硬性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符合各国慎重适用阻断措施的精神,是为“有节”。如果贸易战、法律战导致硝烟弥漫,会使正常的经济交往受到极大干扰。反对个别国家的霸权行径,需要综合施策,有效开展政治、经济对话和斗争,适时、适度运用好国际法和国内法武器。《阻断办法》规定的举措是应对体系的一部分。制裁与反制裁,一损俱损、两败俱伤的情形是会出现的。利弊权衡之后,根据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对典型案件选择性适用,是较普遍的预期。重要的变量有三:一是单边制裁发起者即麻烦制造者的情形;二是相关国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公正对待中方当事人、损害中方利益的情形;三是阻断措施对中方利益的影响。哪个变量起决定作用,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国积极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支持多边主义和经济全球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立场坚定,绝不容任何外国政府、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中国主权和中方合法权益。

        (作者:柳华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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