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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23日 星期五

    “擅自修复野外文物”暴露文保修复盲区

    作者:陈建立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23日 02版)

        前阵子,一位青年艺术家的展览引起不小的争议。据涉事艺术家自述,此次展出的50余尊石窟造像,均是该艺术家2014年在甘肃、陕西、宁夏找到的,由他“亲手修缮”,并在修复时“将自己的形象和对佛像的理解以及当时的心情一并融入造像之中”。

        在野外被找到的这些石窟是否属于文物?是否可以如此“修缮”?在这背后又折射着哪些文物保护修复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并没有随着展览的停止而停止。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也是展示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活化历史场景的宝贵资源。因为各种人为和自然原因,收藏在博物馆里、散布于田野上的各类文物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或腐蚀。我们自然应该鼓励艺术家关注或投身于文物保护修复事业。艺术家们具有丰富的情感以及强于常人的审美感受力、艺术想象力和创造精神,也具有较高的素质修养,是发掘文物优秀价值,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客观地说,对于这场展览间接带来的发掘及推广文物艺术价值的效应应予以肯定。尤其是其引发了公众对于散落在田间地头的文物的保护修复问题的关注,而这一问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是被忽视的,难有机会进入政策和大众视野。不过,这也并不影响我们对文物保护修复工作一些基本原则的重申和探讨。因为,文物保护修复作品的审美品位,只有在理解和把握文物保护原则的前提之下才谈得上双赢。

        如前所述,该青年艺术家自称在修复时将自己的个人形象和对佛像的理解以及当时的心情一并融入造像之中,应当明确指出,这是有违文物保护修复基本原则的。一般而言,意大利学者布兰迪在《修复理论》一书中提出的可逆性修复原则、可区分性原则与最小干预原则,是现代修复工作应当坚持的3个原则。我国的文物保护也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原则。文物保护修复可以带着自己的理解、情感和心情,特别是对于缺失部分的补齐修复,可以有一定的主观性和艺术创造成分,但所做的复原应尽可能符合历史本来面貌,所用的材料及技艺应尽可能小地影响文物本体。

        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石窟佛像的开凿年代、营造技法、物体形态、病害种类、保存状态等均有不同,研究修复、展览修复或是商业修复的工作目标也不尽相同,因此修复工作只能在掌握每件文物风格特征、病害种类和保存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制定详细的修复方案、采用最合适的技艺操作。这涉及多方面基础信息的科学揭示、修复材料研发和操作技艺的筛选等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扎实的基础研究,需要艺术、科学与技艺的真正结合。在关于该事件的讨论中,这一点不应被忽视。

        文物保护修复要在现有法律和标准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尽管目前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这些制度规范是保障文物保护修复工作正常开展所必要的,社会各主体有责任共同营造依靠制度规范促进发展与创新的氛围与机制。此次展览中被修缮创作的造像并没有被当地列入文物保护范围,但没有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或未被定级,并不能就此说这些不是文物。这个概念值得在实践中给予更多强调和推广。

        此外,这起事件也提醒有关部门要加强文物保护资质管理,以从源头上解决“谁可以承担文物保护修复”的争议,而这也正是此次事件的聚焦点之一。同时暴露出的国内文物保护修复人员数量非常不足的问题,也有赖于制度安排来解决。由此及彼,由点及面,文物保护修复工作者们要自觉往高处站以看得更远,瞄准这些重大课题并逐个击破:创新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交叉融合的研究范式,建立文物价值认知、保护、传承的技术装备支撑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物保护修复理论体系等。这是学科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赋予的使命。

        (作者:陈建立,系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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