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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22日 星期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雄

    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作者: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22日 07版)

        现实问题

        某县一位自闭症少年,在父亲因患新冠肺炎被隔离后,因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护理照料失当而死亡。新冠肺炎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特殊群体面临比一般人群更大的灾难风险,需要对他们予以特殊保护。

        专家建议

        因身体或心理等方面与一般人存在差距,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对突发事件的认知较差,对外部环境变化不敏感,再加上交流困难、行动不便,在突发事件中面临更大的风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政府采取多项措施加强了特殊群体的保护。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突发事件中特殊群体的立法保护处于缺位状态。

        加强突发事件中特殊群体的立法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在应急预案编制中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的需求。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的权力和职责,但是并没有对制定应急预案的保护对象作出规定。为此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时,应充分研判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在突发事件中面临的风险,制定针对特殊群体的应急预案,或在应急预案中增加特殊群体条款,并加强演练。

        二是增加护理照料服务和心理辅导服务内容。护理照料缺位或非专业的护理照料会给特殊群体带来较大的次生灾难。为此应将基本护理照料服务和心理干预服务纳入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并在应急预案中明确基本护理照料服务和心理干预服务的内容、流程等事项。

        三是增加符合特殊群体使用和接受的信息发布方式。应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增加针对特殊群体的信息发布方式,包括文字、声音、手语等多种形式;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以及授权发布的媒体应提供字幕、语音、手语等服务。

        四是在事后恢复与重建中优先保障特殊群体的利益。儿童优先、优待残疾人和老年人是特殊群体权益类立法的基本理念,但是在突发事件应对立法中并未得到体现。为此,在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时,应在制定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并优先保障特殊群体的利益,加强特殊群体保护设备的研发与使用。

        (本版文字统筹:本报记者刘华东、王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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