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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22日 星期六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

    劳动关系法律应“保民”“减负”两手抓

    作者: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22日 07版)

        现实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不仅给人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也直接影响了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还涉及劳动关系的另一方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生存与发展。隔离观察、停产停业等措施影响劳动合同履行,一些企业因现金流短缺而无法正常支付工资,一些中小企业的破产倒闭导致劳动者失业,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远程办公、共享员工等现象,都在期待着法律上的回应。

        专家建议

        突发事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是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影响劳动关系运行的全过程,即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对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劳动争议呈现出易发、多发的态势等。

        实践中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劳动关系法律并不完善。目前,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政策之治”具有很大缺陷。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出台的个别政策文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个别政策文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义务,要求企业承担工资、社保给付义务,履行雇主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加了企业的生存压力等。劳动合同履行、解除制度未充分考虑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问题,未能合理界定对劳动者保护的限度;对于突发事件中工资支付保障缺乏系统规定。劳动法对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劳动关系缺乏规定。应建立超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法制化、体系化、可持续的补偿制度。

        规范并加强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首先应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责任,合理分配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紧急处理、救援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企业与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隔离、停工和治疗所遭受的损失,是为防控突发事件所必需,是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特别牺牲”,由此产生的工资社保给付应当作为必要成本,由政府承担责任。

        其次,应通过立法增加突发事件发生时劳动关系调整的特殊规制。当政府调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时,应明确原劳动关系持续,但免除劳动者的原劳动给付义务,由政府征用主体对用人单位的损失给予补偿。依法应保证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志愿者基本权利,为其提供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对在突发事件防控中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最后,完善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规定劳动合同履行障碍规则,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突发事件情形导致劳动合同履行障碍的,劳动合同中止。理顺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关系,既要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又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本版文字统筹:本报记者刘华东、王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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