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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22日 星期六

    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华颖

    推进医保应急机制法制化

    作者: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22日 07版)

        现实问题

        在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国家医保局及时发布了多个应急性政策文件,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这些措施有效解除了就诊者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后顾之忧。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以来,我国一直遵循着“特事特办,先救治再处理费用问题,不因费用问题而耽误救治”的处理原则。以应急政策性文件为实践依据来规制突发事件医疗保障应对的现状亟须改变,应科学总结经验,将当前的一些应急性措施作为长期的制度安排予以确定,上升到法律层面。

        专家建议

        在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中,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极其微弱,相关诊疗费用的解决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现实问题,医保制度成为维护公民身体健康、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结合实践,突发事件下推进医保应急机制法制化有如下立法建议: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医保筹资责任的划分。医疗救助是政府责任,应明确由哪一级政府财政负担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助。根据社会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波及范围确定由哪一级财政负担。突发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医疗救助责任划分的难度,需要立法确立更具前瞻和灵活性的机制。此外,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可能超越单个医保的统筹区域范围,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准备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用于突发事件中受影响参保者的医疗费用,有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

        二是突发事件医保应急机制应法制化。一方面,应通过立法明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程序、有关部门的职责、医保经办机构非常规处置手段的运用以及医保支付的结算方式等。另一方面,将当前一些成熟的应急性措施作为长期制度纳入立法安排,建立和完善医保应急管理机制。比如,通过立法明确集中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建立绿色通道、预拨专项资金,明确异地就医不受备案等限制,实行先救治、后结算等。

        三是立法应明确突发事件医保的范围。在突发事件后的恢复和重建阶段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有妥善的解决机制。应考虑通过立法确立社会补偿制度,弥补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漏,亦使医保制度能够免受该类风险冲击而有序发展。立法应明确突发事件中医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边界,如与工伤保险的关系,社会保险法已明确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本版文字统筹:本报记者刘华东、王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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