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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3月09日 星期六

    光明时评

    《著作权法》修改须保护影视原创作者

    曹华飞 《 光明日报 》( 2013年03月09日   06 版)

        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一级编剧、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以提案的形式着重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有关影视作品的条款,引起影视界尤其是编剧们的关注。王兴东认为,《著作权法》应该也必须保障原创作者的权益,以正业界风气。

        从2012年3月底第一稿公布至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已出过三稿。为适应新形势需要而进行的现行著作权法修订,由于权利义务的复杂性,在视听作品权利归属上存在较大争议,以影视剧编剧为代表的原创作者群体,成为争议的最大发声者。这主要是因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剧本未被列入受法律保护的“文字作品”一条,对于剧本的许可授权的规定被撤销,摄制权与改编权等权利的边界也发生了重新整合与界定。相关人士敏感地发现,这一系列改动,将有可能导致影视剧文学作品原创作者的权益不能置于法律保护之下。

        作为“一剧之本”,影视作品的剧本是具有独创性并以一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更是影视作品的源头,是一切二度、三度创作的基础,理应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其独立版权的确立对影视剧行业的创造力至关重要。

        从纵向历史和横向经验上看,影视剧文学作品的原创作者都应当能够清晰定义。作为一种与诗、词、小说并列的文学体裁,中国戏曲的文本已经千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关于电影作品原创作者以及剧本的独立版权也有明确表述,即使影视改编拍摄加工,都不可动摇原作者的首创权利和应得利益;作为电影界的风向标,奥斯卡金像奖也一直颁发电影的最佳原创剧本奖和最佳改编剧本奖。

        近日发布的2012中国电影国际影响力调研报告称,中国电影仍须加强编剧力量。良好的创作生态是力量的保证,而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是维持健康创作生态的前提。影视行业要发展,要出精品,要始终保持活力和生机,必须将原创置于更高的地位,这一点早已成为业界共识,而以《著作权法》为代表的相关法律法规,理应切实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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