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提出明确要求和全面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是全党的意志所在,是人民的关切所在,是国家的前途所在,是民族的未来所在。反之,宪法如果得不到全面有效实施,我国的根本制度就可能被任意侵害、破坏或者改变,国家前途和人民命运将不可预期;宪法如果得不到全面有效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就得不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势将大打折扣;宪法如果得不到全面有效实施,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就得不到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就是一句空话;宪法如果得不到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本身就会成为不明之灯、不燃之火,失去生命力,其功能也将萎缩或丧失;宪法如果得不到全面有效实施,国家就会失约于民、失信于民、失尊于民,就会失去凝聚力、向心力和公信力。
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我认为建设好这项工程,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努力提升“八个高度”:
一、举国上下应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自信。自信源于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自信来自于在长期奋斗中党所形成的独特优势,包括理论优势、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基于这样的独特优势和高度自信,我们应当以强大的精神伟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二、我们党应有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高度自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为此,要坚持和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努力实现“三个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三、领导干部应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高度自警。行法治还是搞人治,领导干部是关键。法治作为一种最具有比较优势的治国理政模式,需要领导干部内心认同并外化于行。只有内心认同,才能以法治思维看待和谋划问题;只有外化于行,才能将法治的要求予以落实。所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领导干部要厉行法治,实际上就是要求领导干部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四、立法机关应有提高规则供给质量的高度自觉。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有赖于宪法本身的可实施性;有赖于宪法的民主性、人民性和正当性;有赖于宪法文本的可适用性;有赖于宪法规定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有赖于宪法内容的与时俱进性;有赖于法律体系的完善性;有赖于配套制度的齐备性;有赖于违宪行为的可追责性。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指出,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
五、公权力机关应有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的高度自律。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控制公权力。公权力机关应当有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的高度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六、全体国民应有维护宪法权利的高度自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国民宪法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公权力机关践行宪法义务,而且需要国民自身有维护宪法权利的高度自立。作为宪法庇护下的公民,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文明程度和法治素质,善于运用宪法和法律武器;同时也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七、宪法监督机构应有捍卫宪法尊严的高度自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并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这是对宪法监督机构提出的明确要求。只有宪法监督机构切实肩负起捍卫宪法的职责,才能为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提供最牢靠的保障。另外,应当明确合宪和违宪的标准与界限,建立科学合理的宪法评价机制,使宪法监督机构在捍卫宪法时有所根据。
八、有关各方应使有利于宪法全面有效实施的条件高度自足。宪法全面有效实施,不仅是对宪法实施的要求,而且是对宪法实施要全面和有效的要求。宪法实施有其所需的条件,宪法全面有效实施对配套条件的要求更高、更严格。有关各方应充分认识这项事业的神圣性和艰巨性,以对事业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担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促进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历史已经给了我们最好的机遇,但不会预留无限的时间。行大道应气贯如虹,为社稷当只争朝夕。我们要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鼓舞之下,攻坚克难,开拓进取,为早日实现这项正义的事业而努力奋斗。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