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武汉协和医院一名七旬患者因病情复杂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纠集数十人持械闯入医院;
2012年3月23日,一名男子闯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生办公室,抡刀砍向正在埋头工作的医务人员,造成1死3伤;
2012年4月13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邢志敏在诊室被一名男子刺伤颈部……
最近一段时期,医患之间的暴力冲突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担忧。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等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七种行为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
“利益共同体”缘何反目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曾对全国270家各级医院进行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61.4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去世后,病人家属在院内摆设花圈、烧纸、设置灵堂等事件。
医学社会学家亨利·西格里斯说:“从行为学上来说,无论是‘医’还是‘患’,其出发点都只有一个——让病人康复起来。”可是,原本一对应当互信协作、目标统一的“利益共同体”,为何却成了势如水火的对立面?
对于医闹事件频发的原因,浙江省金华市中医院院长田政有着深刻的体会:“医学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一旦病人死在医院,不管责任在哪方,为了不影响正常诊疗秩序,医院习惯于花钱摆平;否则,家属就会和职业‘医闹’联合起来,摆花圈、设灵堂、围医院、打医生。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怕事态扩大,警察即便到场也只是‘待命’,最终往往是患者家属‘以闹取胜’。”
显然,每件医疗纠纷虽然有单一突出的因素,背后却交织着来自社会、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多方面的责任与诉求。
“严打”治标不治本
“此前,医院内出现寻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等行为时,仅仅是由医院保卫处人员解决,但其无执法权和处罚权,不仅难以对相关行为进行制止,也缺少一定威慑作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王杉认为,《通告》的发布是法制上的进步,表明保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已得到国家高度重视。
网友“天亮之前”和“开心嘟嘟”则认为,仅仅严打“医闹”,对保障安全的医疗环境、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而言,只是一种“次优选择”。“在当下的维权制度设计中,患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事后反制措施实在太弱;而一直被诟病‘儿子出事爸爸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也没有实质性的改善——这也是人们担心两部委的规定是只针对患者不针对医生和医院的原因。”
记者了解到,类似的通告,以前曾发布过两次,分别是1986年10月30日发布的《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和2001年8月3日发布的《卫生部公安部通告》。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认为,《通告》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医闹的发生,但是更多的还是着眼于治标,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及减少纠纷的发生。
“院内”冲突“院外”解
“若要从根本上解决紧张的医患矛盾,化解医患纠纷,还必须进行更多的制度建设。”
在张赞宁看来,“更多的制度建设”除了要健全医事立法、加大医疗投入、公平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外,还包括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或医疗风险强制性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医疗赔偿制度是过错责任赔偿,即只有能够证明医方有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患方才能得到赔偿。但是现在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并不是由于医疗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如医术回天乏力、特异体质、并发症等原因。所以,建立对医疗意外的赔偿制度很有必要。”
其实,解决“医闹”等医疗纠纷是个普遍存在的世界性难题。
据了解,在欧美一些国家,目前已经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处置机制。例如,患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因为第三方仲裁机构的介入能给予较为公正的鉴定和判断;医疗机构则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等方法降低自己的职业风险和纠纷成本。
目前,国内一些地方也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广州市建立了全国首个“和谐医患关系工作室”,引入律师、司法干警、卫生部门人员等第三方力量缓和医患矛盾,推动建立医患互信关系。宁波市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患之间介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把矛盾从院内冲突转移到院外调解。
“对于医闹必须坚决打击,但同时也要认清医患矛盾背后体制、机制上的深层次原因。两年内,卫生部将把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推向全国。”对于改善医患关系,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出坚定的信心。
本报记者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