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陈恒)近日,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从2012年开始,各省(区、市)将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实施方案,逐步扩大和提高重特大疾病的救助病种和救助水平。
《意见》提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救助病种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优先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等病种纳入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