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3日电(记者杨亮)我国文化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利用税收政策对文化产业进行扶持具有很大的空间,尤其是中小企业,税收的支持作用更大。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近日指出,国家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先后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关税及其他税种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未来一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执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减税政策将使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中获得实惠。
这些举措包括: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肖捷指出,税收在促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要增强税收扶持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切实抓好税务系统思想文化和宣传舆论工作,推进税务文化建设,与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工作有机结合,发挥税务文化凝聚力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