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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6月15日 星期三

    为中华文化繁荣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律保障

    《 光明日报 》( 2011年06月15日   14 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路甬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继文物保护法后的又一部文化遗产方面的重要法律,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从九届人大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文化部等部门紧密配合,深入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进一步推动和加快了立法步伐。制定这部法律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任务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必须在全社会广泛遵照执行的法律制度,为中华文化进一步走向兴盛繁荣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立法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活动

        要使中华民族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所蕴涵的优秀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理念不断继承和弘扬,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全社会共同遵循的法律制度,为它们的存续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宗旨非常清楚,就是要依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以达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根本目的。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工作的同志要有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建立了调查制度、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实施好这部法律,关键在于扎扎实实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宣传普及,使之深入人心,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要严格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事,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在一些地方,其生存环境仍面临着较严重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有些地方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机构人员不齐,保障措施不力。这些问题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予以解决。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各级政府、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上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三、各级人大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监督

        支持并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组织领导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政府的职能是否履行到位,人大应当依法予以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本身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因此,各级人大应当经常而有重点地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地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组织执法检查,督促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四、要抓紧制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的配套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牵涉到很多方面,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予以规范。为了把某些法律制度具体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就要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配套法规体系建设,使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抓紧做好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注意保持与宪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上位法的一致性,严格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照立法法进行相应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同时,对那些现行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开展检查清理工作,使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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