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早在1994年就已经起步。在长达16年的立法时间中,“退保”现象如影随行。每年岁末,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门口都会有农民工排起长龙等待办理“退保”。
“退保”是我国在特定时期出现的特有现象。在上世纪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规定可以办理“退保”。但就社会保险制度的应有之义而言,“退保”与之是背道而驰的。2007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函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征求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在对草案第3、4条的修改意见中,我们提出要把“不分城乡地建立五项社会保险”的立法意图完整地体现在条文中,国家应当“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
针对沿海地区愈演愈烈的“退保”,2008年,我结合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撰写了“中国社会保障法制的发展战略——关于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的几点思考”一文,发表在《中国发展与观察》上。文章强调指出:“退保”在伤害劳动者的同时,也对社会保险制度构成了根本性伤害。首先,“退保”是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侵害,因为劳动者从“退保”中拿到的仅仅是自己缴纳的那一部分,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更大部分从此不复存在,以国家财力为最后保险的其他权益也随之消失。同时,“退保”还会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构成长久影响,因为回到这些地区的劳动者在最佳就业阶段没有通过劳动为自己进行财富储备,当劳动能力减弱和丧失时,在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沉重负担的同时,也必然加重这些地区的社会财政压力。
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在此前召开的第二届社会法论坛上,也有媒体报道了我对“退保”现象的意见。
回头来看,这些观点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同。社会保险法通过后的2010年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专访中,谈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时说:“我们还有一个很大的工作,就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过去一到年终的时候,农民工纷纷退保,退保实际上是农民工个人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因为退保只能退他个人交费那一部分,企业为他交费那一部分是不能退的,所以他自己的权益就受到损害,我们前年底出台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就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也就是说你今年在这打工,明年你可能换了一个地方去打工,你的保险关系是可以转移的,也可以接续的,这样他个人的权益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维护。”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可以“漫游”: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即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实际上,从2010年1月1日起,沿海地区就已经全面停办养老保险退保业务。相信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农民工排起长龙办“退保”的景象将成为历史。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栏目由本报与中国人民大学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