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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6月02日 星期四

    商业网站的恶性竞争怎么约束

    《 光明日报 》( 2011年06月02日   15 版)

        奇虎360、人人网、世纪佳缘、网秦……近期,多家互联网企业扎堆登上资本市场,互联网产业一派红火的景象。

        然而,红火的背后是纷争不断——本报记者日前从开心网公关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达受理通知书,立案审查其申请再审的开心网诉千橡互动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这是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官司首次打到最高法院。

        此前,北京法院已就几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了判决。一系列案件再度引发了人们对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的关注。“企业对上市圈钱很有热情,对于规范竞争行为、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也应该有同样的热情。”一位网友评价说。

        为何互联网上的恶性竞争大行其道?怎样才能解开这道难题,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在日前举行的“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与网络用户权益保护研讨会”上,学界专家、产业界人士和政府监管部门的代表提出了看法。

        法律缺失制约监管

        去年秋天,奇虎360和腾讯激战正酣。2010年11月3日晚间,“战事”达到高潮,腾讯公开宣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引发了广泛震动。此后,随着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介入,两家公司在11月21日发布致歉信,宣称搁置争议并恢复软件兼容。

        时隔半年,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对此仍记忆犹新。“我的电脑既装有QQ,又有360,我还没有选择,企业已经替我做了选择。”他说。

        “3Q大战”只是互联网产业恶性竞争的一个例证。在竞争法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看来,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严重阻碍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这个判断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印证。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副局长姜天波介绍,互联网领域是近年来投诉的热点,限定交易、搭售、商业诋毁等恶性竞争行为在投诉中都有反映。

        “总体来讲,这一块的法律规定还是相对比较薄弱的。”姜天波说,法律缺位是恶性竞争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以至于有些案件“进退失据,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该处罚”。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晋也认为,虽然我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但在互联网领域缺乏完善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前沿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规定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所以在类似“3Q大战”的恶性事件中,“消费者不是企业眼中的‘上帝’,反而更像是待宰的‘羔羊’”。

        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王丽则提醒说,互联网产业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个高技术产业,技术本身的发展有可能创制出新的规则,甚至挑战现有的法律。

        本报记者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修改已经在酝酿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应该体现‘用户至上’,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出发点。”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汉洪强调。

        近期,两个正在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将有助于弥补制度的缺位。今年以来,工信部《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先后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前者明确,互联网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后者则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的案件管辖、诉讼方式、证据与证明责任等内容。

        调整权限强化监管

        也有学者认为,互联网的基本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形成,关键在于运用。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就告诉记者,当前需要结合互联网的特殊情况,“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进行有效的运用”。

        事实上,虚拟空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可能有很大的区别,这也提高了监管和执法的难度。

        “说实话,反垄断在中国是一个探索,虽然理论研究已经走得比较远了,但是执法实践还有一定欠缺,包括调查、取证、授权,案件终结报告,都是课题。”姜天波坦言。他同时表示,今年工商部门将以互联网行业、信息技术行业为重点,展开有关案件的查办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专家认为,强化对互联网产业的监管执法,需要进一步合理配置执法权限。

        对外经贸大学的黄勇建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关于商业诋毁的规定,应该赋予工商部门对商业诋毁进行查处的权力。

        此外,按照现行规则,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作为一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案件有执法权。但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看来,互联网、电信、银行、保险、电力、交通运输等行业具有特殊的专业性。“这些行业的主管部门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在掌握第一手信息方面是一般反垄断执法机构无法比拟的。所以,也应赋予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就其管辖范围内的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进行执法的权力。”

        王晓晔和史际春有类似看法。“行业主管部门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比如互联网监管部门和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进行很好的合作。”她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强调,加强监管执法,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保护近5亿网民的合法权益。

        那么,如果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网民的权益,网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停止侵害?据了解,“3Q大战”期间,就有用户致电奇虎360,希望委托起诉腾讯公司。

        “虽然网络应用是免费的,但免费的用户和互联网企业间还是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实际上也是消费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东表示,“提起停止侵害的诉讼完全是可能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韬也认为,从侵权法的角度看,“网民向司法机关提出停止侵害的诉讼没有问题,而且可以补充执法资源不足的情况,强化社会监督。”(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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