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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02日 星期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02日 07版)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强调,“我们还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中吸取那些对我们有益有用的东西,但绝不照抄照搬。各国的法律体系也不相同,我们不用西方某些国家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核心是国体、政体问题,国家性质和国体决定法律体系的性质。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决定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坚持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

        1.以人民民主思想为基础。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我国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人民性。

        2.由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法律体系不同于西方,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套中国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的成功做法,符合我国国情,我国需要,应当借鉴,特别是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国际社会通行的法治原则和做法,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纳。

        3.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现代法治重视人权保障。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表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1997年刑法修订,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保障法、保护法的颁布实施,都加强了对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

        4.强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律一经通过并实施,在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但不得就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作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戴玉忠(摘编自《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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