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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24日 星期四

    《著作权法》亟须修订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24日 15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提出,著作权人是从事原创性脑力劳动,以知识生产、文艺创作为己任的群体。

        多年来,从作家到音乐歌手、从软件作者到电影制作人,几乎都遭遇过图书盗版、作品未经授权被随意使用、不法网站对作品的任意复制、转载、链接和资源分享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

        一个国家的政府,如若不能为文化工作者提供安全、稳定、公平的文化环境,文化工作者们的创造活力得不到有效激励,意味着文化创意产业难以进入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的健康状态。一个缺乏文化原创能力和活力的民族,无论在经济上取得怎样辉煌的成果,都只能是一个“跛足巨人”,遑论向海外推广中国文化。

        目前这种状况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明显滞后,其中一些法规和条款,已不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文化现状。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实施,2001年10月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进行过小的修订,2010年4月,为了解决WTO争端再次删除了一个相关条款。这两次“小修”均为配合世贸组织机制和仲裁而做出的调整,对加强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修订。我们欣闻《专利法》在第三轮修订后已于2008年12月27日公布,《商标法》的第三轮修订也即将完成。然而,同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一的《著作权法》却尚未启动全面的修订。只有尽快修订《著作权法》,加强对内容产业的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文化创新成果,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我国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因此建议:加强“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细化;《著作权法》应明确规定付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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