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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法律文本的目的论向度

    作者: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23日 11版)

        规则作为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法律系统的完善和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规则就不可能有法律的存在。规则是在漫长的实践过程中逐步生成的,其中包含了人类的价值关怀和目的性追求。每一种规则都蕴含了法律的目的性思考,这种目的性不是人们凭空加上去的,而是在生活世界的演化和发展过程中,就已经内在地包含的东西。因此,规则之中的目的性是在生活世界的发展过程中生成的,因而具有实践合理性的存在根基。

    实践论基础与目的论追求

        法律文本是由立法者创立出来的,它需要表现为一系列体系化的形式,体现了立法者对于法律面貌应该是什么的一种深刻思考。如果从马克思的实践目的论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每个时代的法律文本中所包含的目的性追求都是由那个时代的生活实践所决定的。举例来说,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儒家伦理不断弥漫和扩展的社会,儒家伦理的内涵实际上就是当时社会的价值目的论思考,而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将儒家伦理法律化,从而使得古代法律也具有了一种合目的性的内涵。我们必须看到,这其中不仅有着立法者的能动性,更为重要的是存在着深厚的社会实践基础。中国古代社会的生活实践总体而言是儒家化的,社会演化的过程即为儒家伦理的目的性追求不断展现的过程,而在社会演化过程中所自然生成的规则,也就表达了儒家伦理的目的性关怀。如果不是在实践中的非法律的规则本身就具有目的性价值的话,那么法律文本很难将一种立法者自身的目的强加到法律的文本世界,从而形成法律的规则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者其实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发现法律,发现的是原本的实践生活中就已存在着的“法律”,而且这些原本已存在着的“法律”天然地包含着后生的法律所自然要求的目的性追求。

        在传统社会法律文本中所包含的目的论是与人相关的,但这种法律文本的目的性更多地包含的是人所构成的整体的目的性,而很少关注具体的个人的目的性追求。这样的法律文本的目的论是由那个时代的实践状况所决定的,因为在那个时代,个体很少注重对自身的价值关怀,个体被整合到集体之中。这就使得那个时代的法律中的个体缺席,而整体出场。在今天社会的法律中,个体已经登场,个体的目的性被整合到了法律之中,法律文本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对个体目的性的关怀。总体上讲,这是由实践条件所决定的,今天的社会实践生活中个体的主体自我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这和经济活动有关系,也和其他各种社会活动有关。当实践提出了对个体关怀的价值需要的时候,法律文本就必然要反映这个时代的要求,因为法律文本与法律思想一样都是它所属的那个时代精神的表达。

        今天的法律既体现了个体的价值,也体现了社会整体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不是外在于人的,而是内在于人的生活的。外在论的法律观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所需要贯彻的目的性价值的合理性,只有站到内在论的法律观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看到法律的目的性追求与生活世界的内在契合,与人的存在与发展的内在贯通。忽略对现实的人的目的的思考就不可能产生符合实践合理性要求的法律的目的论思想。

    以实践之善为目的的人学关怀

        现代社会的立法者需要的是一种自觉的目的性意识,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文本中更好地表达人类目的性的追求。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生活得更好,一种更好的生活包含了很多指标,比如人格得到尊重、权利获得实现、个性得到张扬、生存环境得到美化,所有这些都可以看作法律的目的论。法律的规则应当体现这些价值,从而逐步使得人们认识到法律的内在性,人们也将获得对于法律的尊重。从一种常识的角度来说,一个能够尊重个体的法律文本,必然也会得到人们的认同。

        法律文本所创造的是法律的普遍世界,这个普遍世界必须走向具体化,即在现实生活中发挥自身解决问题的功能。现代法律文本的创制必须有益于个体的人的成长,必须能够有益于个体的人过上一种幸福的生活。尽管幸福是个性化的,但幸福也存在着一些共性,法律虽不能满足幸福的个性化期待,但它必须能够促进人们共同的幸福感的增进。法律文本虽然不是万能的,但在其对象化的过程中毕竟会在现实的世界打上自己的烙印,这样法律文本的目的性关怀也会以一种引导性的力量促进现实世界向属人的方向转化。“以人为本”在法律中的贯彻首先要贯穿在法律文本之中,法律文本的对象化包含了人学目的论的对象化,包含了人学价值尺度在现实中的展现。

        目的论是一种善的引导,现代社会的法律文本不仅应关注个体的人的幸福生活,同时也必须引导人们过一种善的生活。善的生活不仅是生活的各种价值获得实现的生活,而且是一种与人为善、与社会为善的生活,它既关怀个体的幸福,也追求公共幸福。法律的文本世界是在现实实践活动基础上生成的世界,实践本身并不是简单的技术性活动,而是包含了善的引导的活动,实践自身就已具备了目的论的所有前提。法律文本具有实践性意味着法律文本具有目的性,也就意味着法律文本具有善的引导价值。这种善的目的论必须在法律文本世界得到明确的表达。

        (执笔人:董佰壹 李金慧 武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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