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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如此“非常时期非常措施”,不妥

    王世奇 《 光明日报 》( 2010年11月10日   02 版)

        近日,陕西安康市汉滨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宣布拘留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公开处理大会上,这17名村民被民警反剪双手站在主席台下,胸前挂着牌子,上面写着涉嫌的罪名、违法行为和各个人名字。此举随即遭到广泛质疑。但该区区委宣传部在发给媒体的“情况通报”中却称:“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社会效果明显,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

        在任何一个由法律规则调整的社会中,“非常时期”的产生都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并非只要存在混乱、危急的社会秩序和状态就可称之为“非常时期”,并进而采取“非常手段”。一般而言,构成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所规定的“非常时期”或者“紧急状态”,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紧急事实的存在,危险迫在眉睫,紧急对抗措施之必须,合法程序的确认与合法程序的宣布。在“非常时期”,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将受到限制,但仍然应该享有最低限度的人权。对于公民在紧急状态时期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我国相关紧急状态立法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很明显,像报道中这种属于普通行政纠纷甚至有可能是民事纠纷的案件,是不能由紧急状态法来调整的。

        对于村民为何会去“阻挠重大工程建设”,“情况通报”语焉不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相关部门“公开拘留”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可是按照“情况通报”的逻辑,相关部门只要在所谓的“非常时期”就可以采取违反法律的“非常手段”,这种说法同“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不拆迁,知识分子吃什么”说法类似,反映了部分干部对法律完全抱着无知和轻蔑的态度。在权利意识已深入人心的今天,利益的博弈已是常态,利益冲突也应由正常的社会机制来解决。对于民众的维权行为,相关部门若动辄就找出种种骇人听闻的理由突破法律的界限,上纲上线,以“专政”思维去应对处置,那无疑会让自己丧失权威和公信力,造成不必要的“官民对立”。 

        当下,一些地方在处理矛盾纠纷中,最容易想到的,往往是使用强制权力。权力使用起来当然很威风,但这一做法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矛盾,才是真正的治理之道。不受法律规范和限制的强制权力更是极为危险的,其滥用的结果不仅不能很好地解决矛盾,还会制造新的矛盾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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