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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7月22日 星期四

    一周看点

    宁波试点“以善代刑” 武汉实名曝光涉黄人员

    作者: 《光明日报》( 2010年07月22日 09版)

        背 景

     

        近日,浙江宁波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截至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了这一“以善代刑”的“待遇”。此做法因触及现行法律“禁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议。

     

    “以善代刑”是法律教育功能的延伸

     

        检察日报的文章指出“以善代刑”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其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悔罪表现的,就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善代刑”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它是法律教育和矫正功能的延伸,具有实践价值。法律不仅有惩罚功能,还应当具有教育矫正功能。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做义工等形式给他们一定的自我改造、自觉矫正的空间,不仅符合宽严相济的基本精神,还能教育警示他人。

     

    “以善代刑”是一堂生动的公民法治课

     

        钱江晚报的评论指出,对轻微犯罪采取“以善代刑”、“社区矫正”并不是北仑区检察院的独创,许多国家都推行了这个做法,在我国一些地方也已试点了不少年头。对此举以情绪化的质疑,恰恰是缺乏法律素养的表现。其实“以善代刑”是一堂生动的公民法治课。正如法学家李斯特所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让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在普通公民眼皮底下做好事将功赎罪,同时让公民参与听证、决策、考察和监督,这样良好的社会政策定能让浪子回头。

     

    地方司法改革应有统一的试点机制

     

        东方早报的评论认为,公众质疑“以善代刑”违法,背后包含着一个悖论。一方面,法制统一的原则要求已经颁行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另一方面,司法创新又要求突破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善代刑”其实并不是新事物,早在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就已经发布过“社会服务令”,上海、广东、重庆等地也曾付诸实践。遗憾的是,这些年来“社会服务令”仍无法制化迹象,宁波的地方突破也很难成为制度经验。看来,地方司法改革举措需要统一的试点机制,方能避免这种尴尬。

     

        背 景

     

        连日来,湖北省武汉市警方在一些街巷贴出公告,实名曝光多名涉黄落网人员。在这些布告上“小姐”、“嫖客”的姓名、年龄等信息一应俱全。

     

    谨防公权力对“示众情结”的迷恋

     

        中国网的文章说“小姐”“嫖客”被公示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舆论中,尽管每次出现都能产生非议,但依旧没能阻止这种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再次出现。应该明确,即使那些已经判刑的罪犯,自身也拥有相当的权利,如人格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任何人不能随便剥夺。法律常识告诉我们,示众并非法定的程序,既然没有依据,那么这种惩处措施对执法者来说就是违法,反过来公民的权利也遭到了侵害。所以,对“小姐”“嫖客”被公示背后的逻辑应当引起警惕,更要谨防公权部门对示众情结的迷恋。

     

    羞辱社会成员无助于建立道德感

     

        南方都市报的评论说,卖淫为我国法律所不容,打击是应有之义。但有必要指出,卖淫现象的成因极其复杂,它根源于人性的某些弱点,又往往附着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还可能与管理者的松紧无度有关。成因既然复杂,就绝对不能满足于用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治理。扫黄的目的是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帮助建立基本的道德感,在这个过程中,权力机关、媒体和公众都有大量的基础工作要做,而羞辱社会成员只能适得其反。

     

    维护人格尊严是对涉黄人员的挽救

     

        四川在线的评论认为,采取法律手段惩罚涉黄人员足矣,不劳实名曝光的加码。从法律角度看,卖淫嫖娼属于轻微违法,并没有达到万夫所指、罪大恶极的程度。尽管武汉警方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我们更期待一种人性执法的回归。维护涉黄人员基本的尊严,是对他们更好的挽救。同样,公众在面对实名曝光涉黄人员这一做法时,不能表现出非理性的冲动,对此大加赞赏,甚至对涉黄人员挥舞道德大棒。总之,用人性化的措施挽救涉黄人员,才是对人类文明的敬畏。 (均为本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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