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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8年07月04日 星期三

    稿酬所得税应有支持和鼓励创作的正义

    《 中华读书报 》( 2018年07月04日   08 版)

        本次个税法修改,拟将稿酬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综合征税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张平等委员提出了不同观点:“稿酬所得,以前的税率是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这个税率已经实行了很多年,大家也都习惯了,对作家来说应该是比较适合,也是比较公正合理的。这次税率修正案,稿酬所得最高可以适用45%,这对作家特别是大部分传统作家来说,我个人认为不太合理,不少作家也认为不太合理”。(6月23日《新京报》)

        稿酬最高税率45%确实值得商榷。这么高的税率,对于普通作家来说,太高太不公平太不合理了。据张平委员介绍,全中国每一部作品都能够收入稿酬过百万的作家超不过20位,网络作家中每部作品超过百万稿酬的也超不过20位,最多的时候也不会超过30位。如果按平均来说,一部作品也就10万稿酬。稿酬所得税率45%,无异于扼杀作家的创作积极性。如果五年创作一部小说,作家每年也就获得一万多元,这样的收益能让作家有尊严地创作吗?能让作家尊严地生活吗?这是支持和鼓励作家创作吗?

        现实是稿酬所得税率越来越高,稿费“越来越低”(据说民国时和文革前的一部作品稿酬可以买一座别墅,现在大部分作家一部作品的稿酬在北京还买不了一平米房!),这让作家怎么生活吗?无怪乎作家越来越少。现在稿酬个税起征点(扣除额)还停留在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800元收入上,而现在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已经调到3500元(这次能调到5000吧)了,个税起征点调整为何没有想到作家呢?前几年,北京一位政协委员的提案“作者稿酬零税率”曾引发热议。应该说稿酬所得“0”税率,未必就合理,但是却有公平正义,至少这是鼓励创作的象征。

        说起稿酬,我想起前不久参加一次征文获得三等奖给了1000元,媒体说这是奖金按照规定是偶然所得要扣除20%的税。按理说纳税理所应当,但心里总是不情愿。众所周知,现在有的媒体已将稿酬标准调整为每千字500元,优秀作品则可以达到每千字800至1000元。这次征文不另发稿费,所谓的奖金实际上就是稿酬,为什么要征税呢?应该说这几年,稿费是有所提高,有千字千元一说,但绝大多数稿费标准还是千字一到五百元,甚至不少媒体和出版社还坚守着千字百元以内的标准。在古今中外的稿费标准中,中国现行的稿费标准“接近地平面”了,而起征点和税率却是世界最高的吧。

        税收不只是事关国家财政收入,也还有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还有政策指向的作用,比如高科技行业和环保行业都有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前些年对新办企业还实行过“两免三减半”的税收政策,这都是对企业的支持和鼓励。创作文学文艺作品,都是精神文明行业,理应在国家支持和鼓励的范围。但是,从税率上看不出有丝毫的支持和鼓励,反而大有限制发展的意思。这是合理的吗?现在对年收入超过百万或50万的作家实行高税率我们没有意见,但是不能对穷作家实行高税率,作家从事的事高尚的职业,理应有尊重地创作和生活。我建议对年稿费收入年不足六万元的作家免征稿酬所得税,对高收入者与国际接轨实行高收入高税率,也让稿酬所得税有支持和奖励创作的正义。

        河北省赤城县 张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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