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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国家版权局:教科书使用作品付酬有章可循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 中华读书报 》( 2013年12月11日   01 版)

        本报讯12月5日,在第十三个“全国普法宣传日”期间,国家版权局在京举办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宣传贯彻座谈会”。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在座谈会上指出,该《办法》已经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规范教科书合法使用各类作品,规范教科书市场,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为会员、为使用者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时引入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即“先使用后付酬”。按照该《办法》,教科书使用文字作品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教科书汇编者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该办法还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权利人代表和集体管理组织负责人一致认为,这个《办法》出台得很及时,对广大权利人来讲是一件大好事。出版单位代表也表示,要认真贯彻执行好这个《办法》,做好教科书的付酬工作。王自强司长强调,出版单位向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及时支付教科书使用作品的报酬,不仅是现行法律的要求,从长远看也是继续坚持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发挥其特定功能的要求。各集体管理组织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把教科书使用各类作品的报酬转付给相应的权利人,转付工作要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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