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问题我也不知道该如何回答。但提出这一问题却来自现实感受。
近日看到一则报道,北大某教授状告某青年批评家在《XXX现象批判》著作中,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这部出版于半年前的书,大概除了被批评者本人在乎,并未引起多少人的关注。某教授的一纸诉状,反而增加了公众对这部书的关注度。原本销量不大的一部小众批评类图书,因此而成为畅销书也说不定,起码笔者和几位同事就因为这本书引发法律纠纷了,才买来几本,想看看是否真的存在“侵权”问题。
这大概是某教授意想不到的,他本想通过法庭来消除对自己的负面影响;没准儿实际效果会出现与他主观愿望背道而驰的情况,如果这部书对他的批评,言之有据,言之有理,他在知识界和公众中的形象岂不就更差?笔者看了这本书,觉得文中列举事实皆有根据,有的曾大量见诸媒体报道,并非凭空捏造;至于作者观点,虽文辞犀利、不无偏颇,但基本还是在做学理分析,并未爆粗口,骂大街。该教授有不同看法,完全可以反批评、反批判,像此类属于学术批评范围内的争论,为何要把评判的权利交给法官?
当然,不排除这样的因素:醉翁之意不在酒,教授只是弄一场官司“炒作”自己、以博得更多眼球而已。当下很多人,确实深谙现代传媒的传播之道,他们利用各种手段制造新闻热点,让自己成为大众知晓的“名人”。该教授经常发耸人听闻的“惊人之语”,其言行频频见诸报端,“名气”已不小。但近来有些沉寂,想必在书斋里耐不住寂寞了?这是我的“大胆假设”,未经求证,但愿并非如此。我友情提醒媒介同仁,此类事最好别理它,既然他愿意打官司,就让他打去,把珍贵的版面还是留给其他有价值的新闻。
笔者无意将笔墨缠绕在这场官司上,只是想指出一种几乎带有普遍的现象,在一种长期非正常的批评生态下,有些被批评者,不是以批评回应批评,通过争鸣来表明自己的立场、观点,而是动不动就气势汹汹地扬言:“我要把你们告到法庭上去!”“我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云云。难道法官们比文艺批评家更擅长进行艺术评判?难道将自己转换成“原告”身份,就必然地真理在握、稳操胜券?就具备了某种正义性、合理性、正确性?从实际情况看,此类“扬言”大多“雷声大,雨点小”,恶狠狠地“扬言”了半天,再无什么动静。此状或可看作情急之下壮自己声威的一种策略,反暴露了气势汹汹外表下内心的脆弱和虚弱。
我这里不是一概反对在文艺批评中打官司,只是认为只有在批评文章脱离了学术、学理的范畴,演变成污辱性的不实的人格攻击时,被批评者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是无可厚非的。其前提一是批评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二是批评、批判是非理性的,诸如谩骂、诽谤等等。非如是,不必要把“法官”拉来做文艺评论的裁判。还有一种人比“扬言”打官司更滑稽、更荒唐:那就是对被批评者捋胳膊、挥拳头,诉诸于“肢体冲突”……让此类人“张狂”下去,批评家除了当吹鼓手、化妆师,就只好噤若寒蝉。
俄罗斯批评家别林斯基有句话:“对于文学来说,公众是最高的审判,最高的法庭……”。既然在文艺批评家、法官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判官”——“公众”,那么被批评者不妨心平气和一些,你如需求得一个公正、公道的结论,还有一个不需要支付律师费的“法庭”为你提供服务,而你唯一要做的就是稍安勿躁、耐心等待……
“公众”迟早会告诉你,你的大作是“伟大的经典”,还是众多“赝品”中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