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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2年08月01日 星期三

    法律的未来与再生的法理

    余 尘 《 中华读书报 》( 2012年08月01日   19 版)

        威廉·退宁的《全球化与法律理论》,会让人从另外一个视角感觉到比较法所应当肩负的法学重任;同时,会感觉到一般法理学复兴可能将会面临无穷的坎坷。与其他作者不同,威廉·退宁教授不是在穷尽精力阐述他关于法学发展的思想,以及为了证实、为了说服人们对他思想的认同而使尽了各种文字方法。在这里,他似乎也有点迷茫,或者说他似乎也不敢定论。因此,他提出了一些问题,通过这些问题让我们同他一起思考,即使目前我们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他在这里并没有去追求读者思想上的结果。因此,“读本书时,我们无法让自己的思想关闭休息,无法让自己的大脑退化为电脑硬盘,只是储存记忆而已。我们必须开始思考,思考我们和作者共同面对的问题”。 

        从威廉·退宁思想位置出发,我们思想上会产生了一些零星的火花,这些火花并没有互为因果,看似零散,但观点同源。

        首先,威廉·退宁认为,法律的全球化应是未来法律发展趋势。全球化是一个过程,当然是一个漫长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强化的过程。这表现在政治的、经济的等各个社会关系方面。既然有这种社会关系的存在,调整不同国家的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变得复杂,一国的法律就不足以来解决这种关系之中产生的诸多矛盾。尤其是在对同一法律关系调整结果差距较大的国家之间,这会阻碍这些国家之间公民交往的进一步发展。这就会促使各国修改完善自己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有经济交往进一步加强,法律的趋同化趋势就会更加明显。这一点在欧盟的发展过程之中得到了很好的映证。因此,全球化对法律的巨大的影响是无可避免,全球法律的趋同化随着经济文化交往应当是越来越明显。

        其次,该书对一般法理学发展趋势的预测也是具有极大前瞻性。威廉·退宁认为,一般法理学的复兴是机遇,更是必然。“特殊法律理学探讨的是一个法律体系或文化。一般法理学探讨的是一个以上的法律体系或文化。一般和特殊性是相对的。一般法理学可宣称是普遍性的,它也可研究所有发达或者‘成熟’的法律体系。它还可探讨几个法律体系或文化。大部分法理学著作的地理范围是相当不确定的。” 如果法律的全球化正处在进程之中,对于指导这种全球化法律的一般法律学的理论体系就有必要,而且也是一种必然。由于法律全球化是未来发展的趋势,这必然对于一般法理学的复兴就会有需求,因为法律全球化更多层面体现在立法、司法的法律实务上,这就必然需要有理论对之进行指导。无形中一般法理学的复兴就成为必然。“我们需要超越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法理学,只要它是可行的和恰当的并能从全球性和跨国性的视角解决法律问题。” 

        再次,威廉·退宁对比较法寄予厚望。他认为,一般法理学的复兴有其必然,这种复兴的任务,当然落在比较法学家身上了。但由于比较法这门学科兴起的时间较短,仅百年左右,现今的法学界对这门学科到底是否是仅属于方法论的学科还争论不休,更不用说其应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理论体系的完善了。比较法要担当这一重任,其首要问题是应当对这一学科的性质进行重新定位。无疑,现今仍有不少法学家将这一学科仅视作一种方法论的学科,比较法要担当这一重任,首要的任务应当将其从这些狭隘的视角中移转出来,赋予这门学科更多的内容,从其研究对象,从其涉及的法律关系体系进行理论构建。这些任务是摆在比较法学家眼前的当务之急。

        最后,威廉·退宁通过对“坏人”理论的介绍,让读者对这一理论进行再一次深入思考。我们经常谈论东西方法律文化具有差异,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东方的法律思想中,儒家的仁和德的思想是一个重要思想内容。东方的法律文化中,也是从“性本善”的思想出发,进而制定各种法律来对违反“善”的行为进行处罚。而西方各种法律思想均是从人性“恶”这一思想出发,其制定的各种法律制度是对人性这一劣根性进行乔治,进行预防。霍尔姆斯的“坏人”理论应当说也是西方法律文化中包含的“人性恶”思想反映。其提出这一思想,应当说与其特定的文化传统有诸多关系。从威廉·退宁对这一理论的介绍来看,我认为其对霍尔姆斯“坏人”理论的评价基本上是中肯的。因为霍尔姆斯所认为的坏人,其实只是“认知性而非情感性的工具,是对事物的一种理解方式而非一种行为模式。” 作者接着认为:“坏人是非道德的,而不是不道德的。他就像一个经济人和边沁‘文明的’行为人,是一个理性的精于算计的动物。”威廉·退宁对“坏人”特征的总结较为经典。其认为“坏人”是非道德的,而不是不道德的,这是对法理学中“坏人”恰当评价。因此,其坏人的标准是与我们传统观念中那是“不道德的坏人”有着一定的区别的。其实,在任何一个经济社会中,如果从霍尔姆斯的这一观点来看,只要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察社会问题,则任何的经济人均是坏人。因此,霍尔姆斯所指的坏人,其实应当就是指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人。那么,这在任何社会中“坏人”是不可杜绝也不可避免的。因为个体公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均可归入“坏人”之列。但从人性来说,我们不应当对这种“坏人”作太多的苛责。这也是西方“人性恶”产生思想根源。从这一点来说,西方主张的“人性恶”的思想,无疑有其合理性的一面。

        总之,威廉·退宁的思想明显是睿智的,因为《全球化与法律理论》为一般法理学的复兴提供了充分的论据;他的思想也同样具有创新的特点,因为《全球化与法律理论》从另外一个视角为比较法指明了一个美好的发展方向。

        《全球化与法律理论》,[英] 威廉·退宁,钱向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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