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九龙坡社险追字〔2026〕第010号
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职工高玉林于2023年1月11日由成都市温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你公司未依法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你公司职工高玉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68016.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人民币68016.05元。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追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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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九龙坡社险追字〔2026〕第011号
重庆峻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代嘉豪于2021年11月2日由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你公司未依法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你公司职工代嘉豪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1299.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人民币31299.35元。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追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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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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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九龙坡社险追字〔2026〕第012号
重庆市思荣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李飞忠于2020年10月19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你公司未依法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你公司职工李飞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4954.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人民币54954.30元。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追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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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九龙坡社险追字〔2026〕第013号
重庆铭铨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唐勇于2023年5月12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你公司未依法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你公司职工唐勇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8688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人民币86885.00元。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追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3月27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九龙坡社险追字〔2026〕第014号
重庆圣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代小梅于2022年9月13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你公司未依法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你公司职工代小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7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人民币57500元。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追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3月27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九龙坡社险追字〔2026〕第015号
重庆臻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黄胜勇于2022年9月13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你公司未依法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你公司职工黄胜勇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9684.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人民币59684.40元。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追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3月27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九龙坡社险追字〔2026〕第016号
重庆辉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张科民于2022年6月19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你公司未依法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你公司职工张科民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7989.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人民币57989.70元。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追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3月27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九龙坡社险追字〔2026〕第017号
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何朝洪于2023年6月6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你公司未依法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你公司职工何朝洪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8377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人民币83771.00元。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追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