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九龙坡社险追〔2026〕第018号
重庆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何平于2024年5月9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你公司未依法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你公司职工何平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98884.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人民币98884.97元。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追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3月27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依法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九龙坡社险告〔2026〕第031号
重庆富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李仕伦于2015年7月13日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你公司未依法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你公司职工李仕伦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5091.51元。
现我中心向你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我中心先行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人民币25091.51元,向我中心偿还,并将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西郊分理处
账号:50001034100050200024
如你公司对上述偿还款项有异议的,请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或不支付,我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与我中心工作人员联系。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3月27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依法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九龙坡社险告〔2026〕第032号
森博家居(重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职工管成武于2022年7月1日由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你公司未依法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你公司职工管成武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41810.97元。
现我中心向你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我中心先行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人民币41810.97元,向我中心偿还,并将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西郊分理处
账号:50001034100050200024
如你公司对上述偿还款项有异议的,请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或不支付,我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与我中心工作人员联系。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3月27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依法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九龙坡社险告〔2026〕第033号
九龙坡区守锡金属材料经营部:
你公司职工徐银全于2023年4月24日由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你公司未依法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依法审核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你公司职工徐银全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21875.00元。
现我中心向你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我中心先行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人民币121875.00元,向我中心偿还,并将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西郊分理处
账号:50001034100050200024
如你公司对上述偿还款项有异议的,请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或不支付,我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与我中心工作人员联系。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3月27日
西安赢财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强制清算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2026)陕01清申13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西安嘉合志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西安赢财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赢财通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3月25日作出(2026)陕01强清9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为西安赢财通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强制清算程序中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西安赢财通公司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二、西安赢财通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
三、西安赢财通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如实回答询问。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唐延南路CLASS国际公馆B座604室;联系人:西安赢财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联系电话:18629310701。
特此公告。
西安赢财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6年4月8日
泰兴市天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2026年3月31日,泰兴市人民法院根据罗阳的申请,裁定受理泰兴市天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4月2日指定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泰兴市天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5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中路165号;邮政编码:225500;联系人:孙敏中律师;联系电话:1381448183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人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泰兴市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5月8日上午10时在泰兴法院404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泰兴市天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泰兴市天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文书请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
特此公告。
泰兴市天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公告
泰兴市天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MNWNT59)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印章证照以及未使用的财务发票,声明作废。
泰兴市天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7日
江苏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万件制冷片及相关产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及纸质版查阅方式和途径
1.网络链接: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1?id=60401cEnO6
2.纸质版查阅方式和途径
单位名称:江苏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丁友胜
联系电话:13511681148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公众范围:该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连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可自行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反映本项目环保有关意见和建议。公众意见表的提交:在环评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将公众意见表反馈至我单位(具体详见上述网页)。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公告邮件时间自公示发布起10个工作日内
江苏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