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26年01月03日 星期六

    公告

    《 文摘报 》( 2026年01月03日   09 版)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沈剑庭: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36号〕,本会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2025)攀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攀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沈剑庭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手机留购价款10315.2元;二、被申请人沈剑庭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律师代理费600元。仲裁费668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148元由被申请人沈剑庭承担。鉴于该仲裁费及公告费已由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预交,被申请人沈剑庭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1651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杨磊磊: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35号〕,本会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2025)攀仲裁字第135号《裁决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攀仲裁字第13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杨磊磊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手机留购价款8267.67元;二、被申请人杨磊磊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律师代理费600元。仲裁费553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033元由被申请人杨磊磊承担。鉴于该仲裁费及公告费已由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预交,被申请人杨磊磊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1651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郑国兴: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33号〕,本会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2025)攀仲裁字第133号《裁决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攀仲裁字第13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郑国兴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手机留购价款8709.2元;二、被申请人郑国兴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律师代理费600元。仲裁费577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057元由被申请人郑国兴承担。鉴于该仲裁费及公告费已由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预交,被申请人郑国兴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1651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罗嘉豪: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31号〕,本会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2025)攀仲裁字第131号《裁决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攀仲裁字第13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罗嘉豪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手机留购价款10382.1元;二、被申请人罗嘉豪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律师代理费600元。仲裁费672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152元由被申请人罗嘉豪承担。鉴于该仲裁费及公告费已由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预交,被申请人罗嘉豪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1651


       焦作仲裁委员会公告
       
    河南建亿置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23)焦仲案字第010号案,申请人焦作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建亿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依法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焦仲裁字第010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焦作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