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张家猛: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30号〕,本会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2025)攀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攀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张家猛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手机留购价款7578.31元;二、被申请人张家猛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律师代理费600元。仲裁费514元,公告费480元,合计994元由被申请人张家猛承担。鉴于该仲裁费及公告费已由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预交,被申请人张家猛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1651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刘恩延: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29号〕,本会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2025)攀仲裁字第129号《裁决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攀仲裁字第12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刘恩延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手机留购价款5005.57元;二、被申请人刘恩延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律师代理费600元。仲裁费368元,公告费480元,合计848元由被申请人刘恩延承担。鉴于该仲裁费及公告费已由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预交,被申请人刘恩延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1651
公告
张家界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66319771C,法定代表人夏金初):
我局在查处劳动者符建胜投诉你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一案时,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法人和其他负责人,并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张人社监处告字〔2025〕154-1号),限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召集天津市超越健身健美俱乐部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天津市诚志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超越健身健美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2月1日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定解散清算事由。现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清算工作要求,需召集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成立清算组,明确公司清算注销事宜。
根据《天津市超越健身健美俱乐部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天津市龙苑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苑公司)持有公司88.89%股权,鉴于龙苑公司现已注销,股东为天津市中电科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贸公司)持股6.25%与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天津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持股93.75%。根据《天津市龙苑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善后事宜由全体股东负责,包括债权、债务及公司财产。又鉴于,中电科贸公司系水利公司的下属公司,且已注销,故水利公司现系该公司88.89%股权的实际权利人,有权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
现我司就股东会召开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主题:成立公司清算组并对公司清算注销事宜进行表决;
2.召开时间:北京时间2026年1月19日上午9点;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地点: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出席人员:全体股东
6.主持人:股东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天津有限公司
7.会议联系人:安秀伟,联系电话:15522265520,电子邮箱anxiuwei@cweme.com。
届时请按时参见会议,特此通知。
股东: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天津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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