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醉驾,一般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当日没有驾驶机动车,而是经过一段时间休息,次日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酒标准的情形。
2023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孙某华在家中饮用大约半斤白酒。次日,孙某华睡醒后,5时30分即出门驾驶小型载客汽车,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接单。8时许,孙某华驾驶载有乘客的汽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某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华血液酒精含量为193.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当日,孙某华在被查获前已在网约车平台完成2个订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华隔夜醉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表示,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与饮酒后不久即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所区别,原则上应对其从宽处理。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即使系隔夜、隔时醉驾,亦应依法从重处理,并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宽严尺度。
(《人民日报》4.24 张天培)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