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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

    跨区监察的历史经验

    《 文摘报 》( 2017年12月28日   06 版)

        在国家行政机关之外设立单独的国家监察机关,这是中国政治中的传统。历朝历代不仅在中央层面设立了御史府、御史台、都察院、监察院等专职监察机构,而且向地方派驻了监察官员。

        监察区与行政区分开,或者监察机关跨行政区管辖,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监察官员可以保持相对独立的身份,免受地方行政官员牵制、干扰,可以更加有效地行使职权。历代监察官行政级别往往低于同时期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却能凌驾于后者之上,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二、监察官员不必受行政事务羁绊,避免变成新的行政官员而丧失原有的监察职权。汉代刺史、唐代采访使、明代巡抚辖区逐渐与行政区混同,职权也与地方行政长官无异,就是很好的例证。三、监察机构精简、人员精干,有利于节省国家的人力、财力、物力,同时发挥更大的监察效能。四、监察区与行政区分离,造成地方层面权力多元化、分散化,有利于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宋朝以后中央权威越来越高,地方割据局面很少出现,这与地方分权制度是分不开的。

        监察区与行政区分开,或者监察机关跨行政区管辖,也有一些害处:一、机构叠床架屋,官员相互牵制,公文繁复往返,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效能;二、监察系统处于行政系统外部,两者互不关联,如果上下级行政官员串通舞弊,监察官员掌握的信息和资源相对有限,难以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不过,这些害处在通常情况下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进行抑制和规避的,所以历代政权在统治稳固、社会安定时期,往往都能坚持监察区与行政区分开的制度。

        (《学习时报》12.25 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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