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的民法总则草案中,“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表述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前的三审稿表述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审稿比三审稿表述更加严密,其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意图,也更为明确。
(《新民晚报》3.10 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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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的民法总则草案中,“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表述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前的三审稿表述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审稿比三审稿表述更加严密,其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意图,也更为明确。
(《新民晚报》3.10 胡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