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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2月08日 星期二

    利息约定不明引争议

    《 文摘报 》( 2015年12月08日   03 版)

        2002年7月23日,王女士将24.5万元存入工商银行,在《储蓄存款凭证》中银行打印了“税20.00%存36约000率2.520000%”字样,在“客户确认栏”王女士手写有“定期3年一本通24.5万”等字样,并在存款人处签名。

        2014年7月25日,王女士取款时发现该存款在定期3年后并未自动转存,而是变为了活期存款。因协商未果,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补偿因未自动转存所遭受的定活利息差。银行则认为,“存36约000”代表着定期三年不自动转存,银行是按照储户的意愿办理业务,并无过错。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存款凭证上打印的“约000”字样,一般储户无法辨识其代表的含义,王女士在工商银行的该笔存款期间恰好为4个3年定期存款期间,其间王女士并未从该账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从日常生活经验看,王女士主张自己办理的是3年定期存款到期后自动转存业务符合常理。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凭条中没有明确“到期是否自动转存”的约定事项,银行也未对王女士尽到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应当对王女士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王女士在办理存款业务时没有逐项仔细核对存款凭证内容,在存款3年到期后亦未主动查询、了解存款的状态,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酌情判决2005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的利息按照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人民法院报》12.2 方茜 郑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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