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0岁的王洪钟是北京市房山人,案发前系北京门头沟区区长。12月1日上午,王洪钟身穿深色夹克出现在北京市二中院刑事法庭上。公诉机关对王洪钟的指控有两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据指控,王洪钟于200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密云县县长,门头沟区代区长、区长等职务便利,分别为李某某等8人任职的公司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多次索取或者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房产、手表等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416万余元。此外,王洪钟在担任门头沟区区长期间,于2010年至2012年违反规定拆除门头沟区体育场,致使国有财产损失共计208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洪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上,王洪钟曾为自己辩护,他并不认可犯滥用职权罪。此案未当庭宣判。
此前,北京市纪委曾向市属各类委办局和各区县推送《北京市正风肃纪教育片选集》,其中包括警示教育片《“任性”的区长——门头沟区原区长王洪钟案警示录》。媒体披露内容显示,在片中,王洪钟的“任性”集中表现在工程建设上求快而忽略程序;求急求快的同时常批评下属,顾不上修养;不讲程序大干快上,除捞取政绩,还为获得经济上的好处等等。
一位曾经和他一起工作过的干部在片中介绍,王被老百姓称为“王指倒”,指哪儿哪儿倒,觉得不喜欢的就要拆,这个称呼用来形容他在拆迁等工作上的速度和力度。有时候部下问有没有文件等东西,他会表示没有这些,“我是区长,让你干你就干”。
(《新京报》12.2 李禹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