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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6月18日 星期四

    委托炒股,"保底条款"无效

    《 文摘报 》( 2015年06月18日   03 版)

        小谢和小赖是大学同学。小赖毕业后在一家证券公司上过班,对投资理财有一定经验。小谢的母亲赵某决定找小赖帮忙,委托他为自己炒股理财。

        2010年初,赵某开立股票账户投入30万元。小赖说他的一个朋友水平更好,就让朋友帮赵某打理股票账户,赵某表示同意,并与小赖的朋友口头约定收益由赵某得七成,小赖的朋友拿三成。到当年下半年,小谢告诉小赖:“你的朋友帮我家炒股已亏掉10多万元,账户余额只剩下16万多元了。”小赖决定自己亲自操盘。

        小赖操盘后,赵某的账户逐渐扭亏为盈,最高峰时账户余额达到30万元左右,完全回本。因为小赖“成功”的经历,小谢信任有加,自己基本不去查看账户的情况。但小赖终究没躲过“熊市”影响,2013年1月,赵某去证券公司查自己的账户,发现账户余额竟然只剩下3万元。赵某无法接受这个现实,遂找小赖“讨要说法”。经“谈判”,小赖向赵某出具一份欠条,承诺“到2015年2月1日,若赵某账户余额达不到16万元,剩下的差额由小赖支付”。

        但到了2015年1月底,赵某查询账户余额,发现仍只有2万余元。遂向浙江省杭州市建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赖支付差额款13.8万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欠条(实为承诺书)约定的事项,与对所造成的亏损如何分担的约定有所区别,与保证未来盈利而不亏损的约定无异,实际上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这种将全部的投资亏损风险约定由受托人承担的约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系无效合同。

        经法官调解,小赖同意支付赵某赔偿款7万元。

        (《人民法院报》6.12 孟焕良 丁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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