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河南农民宋杨禄与商人张梦留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宋杨禄等人将张梦留劫持到山林中,“手和嘴用胶带粘住,并威胁其家人准备17.6万元”。宋杨禄等人被洛阳市中级法院以绑架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2009年7月,宋杨禄刑满释放。
经申诉后,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改判宋杨禄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同案其他六人的刑期经改判也大大缩短。
2012年9月11日,宋杨禄等七人均以原生效判决罪名认定不准,量刑过重为由,向洛阳市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两年后,洛阳中院作出了赔偿决定书,认为只有无罪的人被超期羁押才能得到赔偿,有罪则不应当赔偿,而宋杨禄等人最终还是有罪,“尽管其被超期羁押,但是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未经再审的刑事案件,轻罪重判现象也很难避免。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一旦改判,刑罚很可能减轻,而被告人往往早已被拘,导致羁押期限超过生效判决确定的刑期。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同样也得不到国家赔偿。
2011年12月,重庆市第五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周祖彬6年有期徒刑,2013年10月,重庆市高院只维持了非法拘禁罪和1年刑期。周祖彬以自己被超期羁押883天为由申请国家赔偿。2014年11月,重庆市高院驳回了周祖彬的国家赔偿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介绍,我国的刑事赔偿基本上是以“无罪赔偿”和“违法责任赔偿”为原则,被告人往往只有在被宣告无罪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国家赔偿;被告人最终被判决有罪的,即使其已服刑期远远重于改判后的刑罚,也无法得到救济。
(《南方周末》6.11 习宜豪 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