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报道,2003年杨某在深圳农行存款780万元被莫名取走。报案后,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直到2012年3月才将嫌疑人谢某抓获归案。此时,杨某却被办案民警告知:要么主动撤销案件,换取谢某还款300万元;要么坚持控告,谢某坐牢但钱款将无法归还。杨某接受“私了”条件后,当地警方很快撤销了案件,谢某的还款却不见踪影。非但如此,谢某以完全自由之身溜之大吉,当地警方以案件已经撤销为由拒绝再次处理。
从报道的内容看,本案中警方的执法不乏蹊跷之处。其一,警方为何拖延8年才侦办此案?2003年受害人报案,2004年警方取证后正式立案,但直到2012年初才开始通缉,迟延采取执法措施的理由是什么?其二,警方究竟有无劝解受害人与嫌疑人和解?这一点对于认定执法者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其三,撤销案件的依据何在?嫌疑人涉嫌合同诈骗,且还有伪造公章、财物章和印鉴卡的行为,刑事侦查不能因为受害人要求撤销就撤销,这是法律常识。其四,当受害人拿不到私了时承诺的还款,再度找到经侦局时,警方缘何不重新立案侦办?
上述蹊跷之处,也是公共舆论疑惑所在,更应当是彻查此案的关键。而归结起来,就是需要重点梳理案件侦办过程中执法权是否依法运作,办案人员有无渎职滥用职权的情形。如果执法公权在本案中是清白的,就请拿出事实证据回应公众的知情权诉求,以挽回执法公信力。
(《京华时报》6.15 兵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