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岳先生和朱先生两家是邻居,他们的孩子在同一所学校念书。两家口头约定,由岳先生和朱先生轮流接送两个孩子上学。
2014年3月某日,朱先生驾驶摩托车送两个孩子去学校,行驶途中,岳先生的孩子小敏(8岁)的脚不慎被绞进了车子的链条,脚趾严重受伤。岳先生夫妇花费了1.7万余元医药费,朱先生在支付1.2万余元后便拒绝赔偿。小敏的母亲将朱先生告上法庭,索赔3.5万余元。
小敏母亲在庭审中指出,双方约定使用汽车接送小孩,但事发当天朱先生为图方便,驾驶摩托车送两个孩子去学校,违反交通法规,应当对小敏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朱先生则认为双方并未就接送方式作出约定,此前他也曾用摩托车送两个孩子去学校。朱先生还主张自己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朱先生家中有适宜接送两个未成年人的汽车,故按常理应用汽车接送。现朱先生未举证小敏父母同意或明知其用摩托车接送未成年人的情况,故朱先生对小敏的人身伤害具有明显过错。同时,朱先生用摩托车送小孩已有一段时间,但小敏父母对此未有察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嘉定区法院判决朱先生担责九成。
本案中,小敏父母与朱先生之间轮流接送小孩的协议,系以各自的劳务为对价,因此朱先生义务帮工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解放日报》4.16 陈琼珂 张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