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GDP,简单地讲,就是从现行统计的GDP中,扣除由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退化等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成本,从而得出的真实国民财富总量。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上述损失的行为主体就是市场主体,生产者和消费者。有了各种生产和消费的活动,也进而才有了各种污染以及污染的负面影响,就此而言,这样的“损失”理应被纳入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考量中,即在收益的计算中予以扣除,但事实显然并非如此。市场主体并不会主动扣除这部分“损失”。
原因是,在市场机制无管制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只享受排污带来的好处,而不必承担其后果。这也就是经济学统称的“负外部性”,其本质是排污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等,前者远远低于后者。
市场主体不承担污染“损失”,并不意味着这个“损失”就自行消失了。广义上,它进入了社会成本核算体系,即这样的损失早晚都要被社会经济以其他的各种方式消化掉,譬如传导到健康,社会经济就必须付出医疗成本,传导到食品,社会经济就必须付出维护食品安全和风险的成本等等;狭义上,它则是进入了老百姓的“腰包”里,所有由污染带来的“损失”,最终都以成本的方式被纳入到居民的支付账户上,在这个传导过程中,收入的分配结构可能被改变,也就是财富转移了。
上述论述表明,环境污染的“损失”有着很强的社会成本属性,在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必然相分离的市场规律下,还原出这个损失的社会成本显然可以帮助我们较好地确定生态环境本身的“影子价格”,从而为实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统一打下基础。
(《文汇报》4.14 李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