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提出以来,有不少人误以为只要向法院提出了立案,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其实这是一种误读。
立案登记制旨在解决因非法律因素所导致的立案难现象,保障立案工作只服从法定标准,不受法律之外因素干扰。立案依然需要严格遵守三大诉讼法对于管辖与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在于必须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将不予登记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立案登记制与之前立案审查制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如对于民事案件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登记立案。该条款关键字在于“有”,这也意味着只要“有”这些形式要件就应当立案。至于这些要件是否合理,案件是否最终能胜诉,并不是立案阶段所考虑的。
(《工人日报》4.18 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