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工作时发病身亡 法院认定算工伤

    殷勤 顾建兵 《 文摘报 》( 2014年10月23日   03 版)

        2013年3月,连某受聘一家船舶工程公司,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保险。5月5日,连某在该公司码头上工作时突发疾病。在工友陪同下,连某先后去江苏启东市寅阳镇医院和启东市汇龙镇医院治疗。在稍感病情好转后,连某未遵医嘱住院治疗。21时左右,连某病情突然加重,妻子就近送他到小诊所输液。不久,连某昏倒在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连某系患有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因出现频发性室性期前收缩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干预,并发致死性心律失常而死亡。

        11月,连某的妻子李女士向启东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

        船舶公司认为,连某虽然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但其未遵医嘱住院治疗,属于拒绝治疗,且连某再次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应享受工伤保障待遇,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今年10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10.18 殷勤 顾建兵)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