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姐年过35岁依然未嫁,六旬母亲朱阿姨心忧爱女婚事。今年2月22日,朱阿姨前往婚姻介绍所咨询,工作人员向朱阿姨详细介绍了他们提供的服务项目、男会员概况以及配对成功率等情况。
朱阿姨很满意,当日回家便向女儿索要照片、身份证等相关证件。2月26日,朱阿姨在未获得女儿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女儿名义与婚介所订立婚介合同。婚介所并未表示异议,也没有要求杨小姐本人签字确认,并先后收取朱阿姨支付的婚介服务费2700元。女儿得知后要求母亲立即与婚介所解约,并取回已支付的服务费和相关材料。为此,杨小姐多次与婚介所协商均遭拒绝。无奈,母女俩将婚介所诉至上海虹口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属性,合同的服务条款不具有强制履行性,原告杨小姐作为合同中的征婚者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已经履行过合同义务,故一审判决,被告婚介所返还已收取的2700元服务费和相关材料。
(《新民晚报》10.17 张莹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