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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儿子“糖衣炮弹” 老父输了官司

    《 文摘报 》( 2014年10月23日   03 版)

        南京年过八旬的赵荣林有4个子女,老伴在上世纪90年代去世。之后赵荣林一直独居。八九年前,赵荣林的房子被拆迁,赵荣林作为被拆迁人,与南京某建设公司签了份拆迁补偿协议,由该公司支付拆迁款20余万元。随后,赵荣林用这笔拆迁款购买了南京市政府提供的中低价商品房。房子拿到后,赵荣林仍然一个人居住在此。几年前,赵荣林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房屋由4个子女共同继承,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

        遗嘱立下后,三儿子赵文斌一改从前,经常叫父亲来家吃饭,好酒好菜招待。赵文斌跟父亲说,自己儿子赵康即将结婚,没有房子。禁不住三儿子“糖衣炮弹”的侵袭,一年不到,赵荣林就跑到公证处,声明撤销原先的遗嘱,并重新立下新遗嘱进行公证,要将房产产权份额全部留给孙子赵康。

        后来,在赵文斌劝说下,赵荣林又和赵康签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产直接过户给了孙子赵康。房子过户后,赵荣林才知自己上了当。

        为讨回房子,赵荣林将孙子赵康告到法院。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荣林未能举证证明赵康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其主张将争议房产赠与赵康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赵荣林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赵荣林与孙子赵康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北京律师常志伟说,《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本案中,赵荣林和赵康签订赠与合同后,立即就将房产直接过户给了他。

        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在本案中没有上述三种法定撤销情节。

        除此之外,《合同法》总则也有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其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说明,赵荣林只要满足《合同法》总则中的变更、撤销规定,也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赵荣林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孙子赵康签订赠与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所以,法院驳回了赵荣林的诉讼请求。

        (《民主与法制时报》10.20 马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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