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4年09月16日 星期二

    女子买套央产房十年未过户

    李铁柱 《 文摘报 》( 2014年09月16日   03 版)

        北京张先生于1994年从单位以房改房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央产房。2004年,陈女士从张先生处购买了这套央产房,双方约定等待政策允许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在央产房相关政策出台后,张先生却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陈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过户义务。

        张先生称,他与陈女士的确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该房屋性质是标准价,原产权单位享有部分产权,他并不是完全产权人。为此,张先生提起了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套房子的原产权单位享有6%的产权。购房职工如欲将该房屋上市交易,需将原产权单位享有的产权购入,并将房屋性质变更为成本价。至今,张先生未向原产权单位提出购买单位产权的申请,亦未进行相应的产权性质变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诉房屋的产权性质现仍为标准价,因未变更为成本价性质而暂不具备上市交易及过户条件,故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于张先生可以通过向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购入单位所持有的产权份额,使这套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因此这套房屋的买卖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和张先生的反诉请求。 

        法官提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房屋产权性质,一般房屋的产权性质在房产证上都会有所体现,如果当事人对此无法识别,可以持房产证复印件咨询相关房屋交易部门(包括各区县房管所、央产房交易办公室)或原产权单位。

        (《北京青年报》9.11李铁柱)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