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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9月16日 星期二

    说法

    规范“诱惑侦查”须织密权力的笼子

    杨涛 《 文摘报 》( 2014年09月16日   03 版)

        近日,身怀六甲的29岁妇女吴良彩,发帖曝光“南宁永新派出所钓鱼执法黑幕”,称自己被警方“钓鱼”信用卡“套现”后,被逼再钓“下家”,并不得已向警方缴纳了近2万元没有开收据的罚款。该案目前已由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立案调查。

        在刑事诉讼中,“钓鱼执法”被称之为“诱惑侦查”。对于诱使他人犯罪的“诱惑侦查”,是绝对禁止的,但是,不是诱使他人犯罪,而是试图暴露他人犯罪意图的“诱惑侦查”,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却是为法律所允许的。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这位帖主虽然遭受了不公正的执法,不过,对于她的“钓鱼执法”或称之为“诱惑侦查”,却只是暴露犯罪意图的“诱惑侦查”。报道引用她说的话,“早前几个月,我和姐姐办了两台POS机,一台刷家电,一台刷装饰材料,其中一小部分用来给急需的朋友‘套现’,其他为正常生意往来”,这说明她本人是在警方“钓鱼执法”前就从事了为他人“套现”的违法活动,尽管从事的数额小,并且她本人并不清楚这是违法行为,但并不影响她违法事实的存在。如果仅从法律条文来看,就不能说警方一定不能对她进行“诱惑侦查”。

        但是,警方使用的“诱惑侦查”仍然值得质疑,因为这种“诱惑侦查”按理说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和签发,但从报道上来看,警方似乎就是由派出所自行来决定,非常随意。而且,派出所大量地使用这种“诱惑侦查”,根本就没有节制,抓住一个人就使用这人诱惑下一个,然后接着利用下一个再诱惑下下一个,“诱惑侦查”如此滥用,令人不寒而栗。

        对于眼前这起案件,有关机关必须查明警察有无违法和滥用“诱惑侦查”,并严肃追究责任。同时,立法机关应当厘定“诱惑侦查”的边界,织密“诱惑侦查”的笼子,否则,《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而可能成为有关人员滥用权力的挡箭牌。

        (《北京青年报》9.10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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