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职业作家,2002年与小丽结婚。王某在婚前发表过小说《全村公敌》,婚后获得该小说的稿酬,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又发表了小说《俺,机器人儿》。后来,王某于2006年离婚,并在离婚后的第二天获得该笔稿酬。请问,哪些稿费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全村公敌》和《俺,机器人儿》均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全村公敌》的稿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俺,机器人儿》的稿费虽在离婚后取得,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