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在上海一家外资企业已工作10年之久。2012年6月,她收到公司的解除聘用关系通知,称其从当年1月份开始累计旷工天数超过8天,按照公司规定,决定即刻解除聘用关系。陈小姐对此颇为不满,她认为自己每次请假均有申请,并没有旷工,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约,应当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于是,陈小姐将公司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索赔16万余元赔偿金。
庭审中,围绕到底是否存在旷工行为,陈小姐与公司展开了唇枪舌战。“从原告在微博上发布的照片可以看出,她外出旅游的日期和地点。”法庭上,被告方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让陈小姐颇为意外。原来,公司为证明陈小姐旷工的事实不仅出示了电子邮件、电话记录、护照等一系列证据,还将陈小姐在微博上随手发布的旅游照片和博客上写的游记,一一截图并公证后提交法庭。
公司指出,在近一年中,陈小姐未经申请擅自外出旅游旷工达27.5天,微博上的照片可以清晰地证明她外出游玩的情况,并且出游期间公司的电脑和电话上均无任何记录。公司还出示了陈小姐的年休假记录表,印证其缺勤天数。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和陈述,采纳了公司的观点,认定陈小姐多次利用工作时间国内游、出境游,有意隐瞒实际休假天数,半年中累计12天缺勤未经申请和登记,公司解聘行为合法。
(《人民法院报》5.23 汤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