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瑞和吴娇夫妇常年在江苏苏州打工,他们的儿子朱景交给住在泗洪县的爷爷、奶奶照应。2009年3月23日早上,朱奶奶特地给孙子炒了一盘花生米。上午10时,朱景一个人爬到凳子上抓花生米吃,一颗花生米卡住了喉咙。奶奶寻声赶来,看到孙子手中的花生米和被呛得通红的脸,连忙抱起孩子,叫了一辆摩的赶往泗洪县医院。
到了医院,医生检查后认为朱景的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转院治疗。朱奶奶担心转院途中发生不测,请求医生救救孙子。然而,医生以医院技术设备有限为由,劝奶奶赶快将病人送到南京市儿童医院救治。
出租车司机拉着老人及孩子赶到南京市儿童医院时已经是下午4时。医生检查后告诉老人,2岁的朱景已经死亡。
朱景的父母认为,如果当初泗洪县医院不把儿子推出门外,或者安排一辆救护车转院治疗,孩子不会因为一粒花生米丧命。5月30日,朱景的父母以医院侵犯生命权为由,将其诉至泗洪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病人异物侵入气管内处于危险状态,属于比较典型的急诊对象。医院当班医生未采取任何医疗措施,也未及时报告上级寻求应急办法,而是草率地决定放任病人到外地医院,医生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延误了病员最佳抢救时机,应当是导致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由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2014年5月,宿迁市中级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最终认识到自己在这起事故中的责任,赔偿了朱瑞夫妇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
目前,由于医患关系问题,一些医院医生为减少风险和纠纷,常主动放弃一些有风险的手术,要求病人转院治疗。这种将病人推出门外的做法,不仅会延误病人的治疗,有时还会让病人付出生命代价!
(《工人日报》5.24 孟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