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制度形式主义”,就是将制度仅仅作为形式,挂在墙上装潢门面,不强调制度的落实与持之以恒的实施。这个弥漫于当今中国社会的痼疾可谓“源远流长”。
“制度形式主义”成为顽症的认识根源是迷信制度工具主义,忽视了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的价值。
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社会的影响,人们不知不觉地形成了制度是用来管理老百姓的思想,古代就有“刑不上大夫”一说,以至于今天还有“法律是管老百姓,与领导干部无关”的现象存在。可见,“官本位”是形成制度工具主义的主要因素。
而将制度的功能过分夸大就是工具万能主义,忽视了道德的、政策的、文化的等多种因素对社会的调节作用,视制度无所不能。其实,制度本身具有局限性,制度一经制定就具有滞后性特点,特别是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例如法律因注重形式,如证据、时效等而与客观真实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还有法律基础设施的局限、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等。中国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一古代的法治精神在今天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应科学地对待制度:一方面,制度包括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控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另一方面,制度的运行是一个系统过程,就法律而言,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多个环节,因此,制度是一个系统,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项制度,应当确立全面的、系统的制度观。
总之,制度形式主义、制度工具主义和制度万能主义是当前影响我国制度建设的重要因素,这些思想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制度建设的进程,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中国青年报》2.26 石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