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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3月13日 星期四

    微信朋友圈故意“传谣”应追责

    《 文摘报 》( 2014年03月13日   02 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从爱心传递的“熊猫血”到“寻找失踪孩子”,再到“家中失火”等网传的假消息,网友们都表示只是出于一种爱心,动动手指就能帮助别人的事,没想过消息的真假。

        “其实,朋友圈、QQ群中的很多信息都是虚假的。”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一位民警告诉记者。

        在2013年9月20日新疆伊宁市警方处理的新疆首起网络谣言案中,传播者播报的消息是“新疆著名笑话大师依沙穆德于2013年9月6日去世”。办案民警对传播虚假消息的当事人哈某做了处罚。

        新疆律师李强表示,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解释》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李强说:“有些人觉得微信的受众只限于朋友圈,没有外人,不是对外传播,出于开玩笑的心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但网络的开放性对一些反常信息传播特别迅猛,一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态形成,即使捏造者、传播者都不是故意的,也可能会被追究刑责。”

        (《法制日报》3.7 潘从武 杨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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