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一起伤害事故而到法院打官司,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对方承诺支付我各项赔偿款总计3万多元,先期已经支付了1万元,但剩余的钱却一直拖着不给我。请问,如果我现在去要这些钱,是否需要去法院再打一次官司,还是可以直接请法院替我执行?
【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生效的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对方已经部分履行调解协议。若现在对方又拒不履行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那么您无需诉讼,可直接根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法治报》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