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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3月27日 星期二

    为何冤案平反难

    《 文摘报 》( 2012年03月27日   06 版)

        湖北的佘祥林被控杀妻,坐了十几年牢,结果,被杀的妻子居然回来了。于是全国媒体大哗,一时成了典型冤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等冤案的发现,莫不如此。

        为什么这类案件,都要到死者出现,或者真正的凶手被抓获,才能够平反昭雪?甚至聂树斌案中能证明聂树斌清白的铁证都出现了,仍然7年无法平反?

        在以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要将虚假的事变成口供,唯一的方式只有刑讯,屈打成招。也就是说,这样的案件一旦暴露,公权力恰恰是罪魁祸首。而办案的人、审批的人、参加的人、签字的人,都要一起担责任。到了检察院,他有审查和监督的责任,他没有把好关,他也有责任,而且不是一个人责任,公诉人、批捕处长、起诉处长、检察长都有责任。到了法院,主审人有责任、合议庭有责任、庭长有责任、审判委员有责任、院长有责任。

        再到二审,法院、检察院都有同样一群人有责任。这个案件如果是政法委讨论过同意过的,他们也有责任。

        因此,平反一个冤案,涉及的机关不下十个,涉及的有司法权的人士,不下几十个。集体负责下,错案一旦形成,就难以平反,因为影响面太大了。还有公权力的威信问题。为一个被告要损害众多机关和有权人士的声誉,一般干脆不提起复查。牺牲一个,保护大家。有时复查了,为了掩盖前面的错案,不惜再制造新的错案。一错到底,大家安全。这就是围绕冤案的一种博弈,往往以在押人的失败告终。

        刑事案件是这样,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错案也有类似问题。目前的司法体制不改革,纠错机制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学习时报》3.19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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